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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3章 塞上留牍(第1页)

北门驿卒一路护着三只封袋,到京驿总站验箱,进屋才肯松手。蜡面上还嵌着雁回关的细沙。

封袋都是从雁回关来的,大小相同,边角磨损也差不多。题送处却各不相同:一只送大理寺案物房,一只送北衙收文院,最后一只送清案值房。三封共用关署复到总号,下面又分别添了寺、北、清三个子号。

驿簿上记得很清楚,三封同一时刻出关,一路装在同一只驿箱里。进京后仍须按封面去向分别交门,不能因为同箱而把它们送进一处。

北衙收文吏却只摆了一张总收纸。

“都是雁回关复到件,也都由北路旧案生出。”他向霍行简解释,“先统收,再给大理寺和清案处出抄联,省得三处各开一遍。”

霍行简没有接那张纸,只把三只封袋翻过来。

封背各有一道关署骑缝押,押下写着本封受领处。大理寺那只还抄了寺案物北字四十二号,北衙那只抄北清回字五十八至六十一号,清案那只列的是十一月初九三联会交页。三个旧号不在同一本簿上。

“按封面送。”霍行简说。

“统一接收令——”

“原令写明,原号不撤,地方留底不追回,所有材料逐件出回条;这三份回联也各有原收门。”霍行简指了指三道骑缝押,“你若先拆成一封,今日便要多造一次无来处的转交。”

收文吏把总收纸收了回去。

三处的人很快到齐。大理寺来了保管原边联的录事,清案处来了掌跨署勾稽页的书吏。北衙只开送北衙的一封,另外两封由各自受领人验过封损,在同一张到门见证纸上押名后带回本署开启。

半个时辰后,三份同式校记又在清案值房的长案上并排铺开。

纸不厚。雁回关没有把地方完整认证副录送回京城,只答了十一月初九那张会交回联抵关以后的收存结果。

回联在十一月二十七日入关,外封、驿号和京中两署押记均无破损。关署据此翻出十月间的出关总簿,把边联原件先发、四项回文后发以及认证副录留关三类动作重新对照了一遍。校记抄的是材料类别、地方原号、出关先后和京中回执所载收门,不抄正文,也不替任何结论加字。

最末一段写地方完整认证副录仍在关署西档房双锁柜,出柜栏自京中回联抵关后仍空。若日后奉令调取,须另起调令、两名掌钥人同开,并留下新出柜回条;现时不因复到校记离柜。

大理寺录事先把本署一封与随身携来的案物房收簿影页相对。寺案物北字四十二号、十月二十一日先发、原边联护夹封内未启,三处都能接上。他在寺封背面写“收付字段相应”,没有写原纸内容相应。

清案书吏核的是十一月初九三联去向。大理寺原收联、北衙会交联和返雁回关的第三联,在地方回文上各有一处落点。第三联如今已经抵关入簿,这一次再回京的只是收讫结果,不是把地方那一联又送回来。

北衙书吏看完四个回文号,提笔在本署收存栏写道:“地方所存与京件核符。”

霍行简将纸抽到面前,划去了后六个字。

“哪里核了京件?”

“五十八至六十一号都对得上。”

“对上的是号、类别和收门。四项回文今日没有启封,地方副录也没有出柜。你写京件核符,后人会当两边正文已经逐字验过。”

书吏迟疑道:“那写什么?”

霍行简把地方校记转给他,手指停在“未抄正文”旁边:“地方出关登记字段与京中收付字段可对照。照原话写。”

这一句长些,也不如“核符”利落,却不会把今日没有做过的核验一并写成既成事实。

对照中还有一处称呼不同。雁回关出关簿依题目记报路、棺路、玉制和粮联,京中开外匣后则按青、黄、白、灰四封立号。收文吏想把地方校记上的旧称一并改成四色,免得日后调卷的人看不懂。

霍行简让他把两套称呼都留下,中间只抄出关清单原有的对应次序。

“地方当时没有青黄白灰四个京号。”他说,“把后来的名写回先前的簿,便像这些号出关时已经存在。旧称不好看,也不能替它换掉。”

于是北衙收存栏里,四个京号后面各保留一项地方题名。两边能够找到彼此,却没有被抄成同一套字。

大理寺一处也照此办理。地方校记写的是“原护夹加封起递”,寺中收簿写的是“护夹封内未启”。前一句记出关动作,后一句记到门所见;录事没有挑一句覆盖另一句,只在旁边注明二者所记时点不同。

三份校记接下来各归原处。大理寺的一份封入边联来源夹,只回答原物从何处起递、何时进寺;北衙的一份进入四项回文会交夹,只回答地方交出与京中收门;清案处的一份附在跨署勾稽页后,留下另外两处号和地方留存状态。

清案书吏只添了一行交叉索引,没有另立总证号。索引列明三处持有者和地方副录未调的状态,原件仍各归原门。

午后申末,三处收讫回条重新送到清案值房。它们的格式并不相同:大理寺用案物房回条,北衙用收文院入格条,清案处则在原勾稽页后押了一行。霍行简逐一核过,没有要求重抄成同式。

同式看着整齐,却容易让人忘记三处各负什么责任。

清案处随后拟了一张对外状态纸。沈照檀能看到的只有三句话:雁回关已收十一月初九会交回联;地方完整认证副录仍在原柜,未调;京中大理寺、北衙与清案三处新收复到校记,各循原号存放。

状态纸没有附地方副录,也没有给她三份校记的抄本。她个人所持的限定节录仍只是个人获准知悉范围,不能拿来代替关署留底。

北衙主事问这三份校记有何用。霍行简只道:“它们不替原物验真,只固定地方留底和京中三处收门。”

清案收文吏核回条时,发现大理寺那份只写外匣到门,北衙那份却写四项分号,便提议在对外状态纸上概称“三处均收原件”。霍行简把“原件”二字划去:清案只收复到校记,大理寺有边联原匣,北衙有四项回文,地方完整认证副录仍在关署。三处可互查号码,不等于三处各握同一件东西。收文吏照各处实收重写,才送往谢府。

酉初,三份回条各自归门。驿卒临走前替关署询问地方副录是否送京,萧承彻在回文上写“仍留原柜”,霍行简随即落押。日后确需使用,再沿本次回文申请限栏核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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