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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寒恒論卷七(第4页)

③怫鬱:此處是遏鬱之意。

④越:發、散之意。

鄭論:按太陽初病,漸至不惡寒獨有熱象,方為轉屬陽明,若已得汗而解,無發熱,不得為轉屬陽明。即轉屬陽明,而太陽證未罷,胃未實,即不得妄下,下之則逆,可以小發汗者,是指太陽證未罷,裏邪未即時也。若面色赤者,是內熱怫鬱之征,亦在可表可熏之例。若汗出不徹,雖面赤即不得謂之怫鬱不得越。至於當汗不汗,煩(燥)〔躁〕者,熱攻於內,而內不安也,乍腹乍四肢,總以汗未出透,裏氣不暢也。然則何以知其汗出不徹乎?以脈澀知之。余常謂澀為血少,以此澀脈而定為汗出不徹,未免牽強,夫汗之徹與不徹,實係乎正氣之旺與不旺,正氣旺則邪必盡出無遺,何致有不徹之患哉?

【闡釋】發汗不徹,為太陽與陽明並病的主要原因。雖為並病,但表證仍然存在的時候,仍當用發汗的方法,而不能使用下法。原文所舉諸種證狀,皆汗出不徹之故。何以知其汗出不徹,原文雲:以脈澀知之。鄭氏謂:“澀為血少,此以澀脈而定為汗出不徹,未免牽強。夫汗之徹與不徹,實係乎正氣之旺與不旺,正氣旺則邪必盡出無遺”。澀脈,《內經》謂參伍不調為澀,指下觸覺脈搏的波動澀滯不流利,為血行障礙的脈象,汗閉或汗出不徹,雖可能見到這種脈象,究不常見,更不可能根據脈搏的澀滯,而預知其汗不徹的情況。鄭氏之論,亦有足取。

【闡釋】本太陽病並于陽明,名曰並病。前條太陽證未罷,故不可下,今則表邪已解,所現全為裏實證,可用大承氣湯下之以清裏熱,此鄭氏謂“下之可愈”也。

三、太陽與少陽並病,頭頂強痛或眩冒,時如結胸,心下痞鞕者,當刺大椎第一間①、肺俞②、肝俞③,慎不可發汗,發汗則譫語,脈弦,五日譫語不止,當刺期門(穴)④。原文142①大椎第一間:在第七頸椎和第一胸椎棘突之間(督脈經)。

②肺俞:當第三第四胸椎橫突起間,在脊外方一寸五分(膀朧經)。

③肝俞:當第九第十胸椎橫突起間,在脊椎外方一寸五分(膀朧經)。

④期門:乳直下二脅間(肝經)。

鄭論:按太少合病,如何只有太陽經證,而無少陽經證,似不可以言並病。若謂眩冒本屬少陽,加結胸,心下鞕,仍屬太陽,何也?太陽之氣,由下而上至胸腹,今結胸心下痞,多係寒水上逆而成,理應按法施治,又何必以針刺,而傷無病之經哉?

【闡釋】太陽與少陽並病,就是太陽之邪傳並少陽,而太陽之邪未罷,既有頭痛項強的太陽證,又見到頭眩昏冒胸脅痞滿的少陽證,由於邪已漸入,所以又有時如結胸的現象。汗、下治法皆非所宜,原文採取針法治之。鄭氏曰:“理應按法施治,又何必以針刺,而傷無病之經哉?”然則如何按法施治?邪入少陽而太陽證未罷,可用柴胡桂枝湯治之。桂枝湯以解太陽之邪,柴胡湯以和解少陽,則眩冒可除。若誤汗則熱邪入於肝經而譫語,當如太陽下篇16、17條例,刺期門以泄肝邪,肝之邪熱去,譫語自止。

四、太陽少陽並病,而反下之,成結胸,心下鞕,下利不止,水漿不下,其人心煩。原文150鄭論:按此條大約當解表而不解表,誤下之,則邪正相搏,結下心下而成痞鞕,以致上之水漿不入,下之利不止,其人心煩,實危亡之首,可不(謹)〔慎〕軟?

【闡釋】此為太陽少陽並病,本不當下而反下之,三焦氣阻,水道不行,與水相結而成結胸,因而心下鞕。正虛於下則下利不止,邪逆于上則水漿不下,氣結於中則心煩,此乃誤下而成結胸之危候。鄭氏曰:“實危亡之道”。然則坐以待斃耶?筆者認為應大劑回陽收納,待正氣充實,繼用陷胸湯攻之,俟邪去而以溫補調之,斯為得矣。

傷寒壞病

計二法(據舒本校補)

一、太陽病三日,已發汗,若吐、若下、若溫針①,仍不解者,此為壞病②。桂枝不中與〔之〕也③。(現)〔觀〕其脈證,知犯何逆,隨證治之。原文16前段①溫針:針炙的一種方法,用針針於一定穴位,以艾裹針體而蒸燒之,以冀發汗。

③不中與:就是不中用的意思。

鄭論:按太陽證,既經汗、吐、下、溫針,治皆不愈,總其未得病之源委而誤用之也,仍究察其何逆,而隨機治之,然亦不得為之真壞證也。

【闡釋】太陽證,既經汗、吐、下、溫針的治療,病仍未解,原因是治法不當,使病情變化,成了壞病。鄭氏曰:“仍究察何逆,而隨機治之”。假如發汗、溫針亡陽,則有脈微身寒之變,宜桂枝加附子湯。吐傷中氣,氣逆脈促者,宜生薑半夏湯。下之而寒水下陷,利遂不止,脈濡滑者,宜四逆理中輩。此即原文隨證治之之義矣。

二、〔本〕太陽病不解,轉入少陽者,脅下鞕滿,幹嘔不能食,往來寒熱,尚未吐、下,脈沉緊者,與小柴胡湯。若已吐、下、發汗、溫針,譫語,柴胡證罷,此為壞病,知犯何逆,以法治之。原文266、267鄭論:按太陽之邪不解,應當傳入陽明,何得越位而轉入少陽也?然太陽寒水之氣,亦許結於脅下鞕滿,如此而言。亦可謂轉屬少陽也。迨至幹嘔不欲食,往來寒熱,少陽之本證具也,未經吐、下,可與小柴胡湯以和解之,若已經汗、吐、下,溫針而見譫語,未見柴胡證,似從譫語法治之,亦不得盡目之為壞病也。學者又當于臨證時,細細求之可也。

【闡釋】本條前段提出太陽病不解,轉入少陽,既具少陽主證,脈雖沉緊與證不符,當舍脈從證,可與小柴胡湯治療。後段則述及少陽病誤治的變證及救誤的原則,鄭氏曰:“亦不得盡目之為壞病也,當于臨證時,細細求之可也”。

總之誤用汗、吐、下、溫針,非病胃燥,即為血熱。胃燥之證,輕則小承氣,重則調胃承氣,最重則為大承氣。血熱之證。輕則刺期門,重則桃核承氣,尤重者抵當湯,隨證施治可也。

傷寒痰病

計三法(據舒本校補)

一、病如桂枝證,頭不痛,項不強,寸脈微浮,胸中痞鞕,氣上沖咽喉,不得息者,此為胸有寒也①,當吐之,宜瓜蒂散。(諸亡血家不可與瓜蒂散)原文166①胸有寒:這裏的“寒”字作“邪”字解,即胸中邪氣阻滯的意思。凡痰涎宿食等都屬於邪的範圍。

鄭論:按此條頭項既不強痛,又無惡寒、惡風情狀,何得如桂枝證,此皆不經之論。應當雲寸脈微浮,胸中痞鞕,氣上沖咽喉,不得息者,胸有寒也,後人即按胸有寒結治之,何等直切,此病亦不在可吐之例,至亡血家更不在吐之例也【闡釋】本條鄭氏持否定意見。筆者認為病如桂枝證,即有發熱汗出,但頭不痛、項不強,則非表證。寸脈微浮,主病在上,胸中痞鞕,是痰涎壅塞於膈上,阻礙氣機,痰隨氣逆,所以上沖咽喉不得息。這是正氣驅邪外出所反應的證狀,所以治療採取因勢利導的方法,用瓜蒂散湧吐,此即《經》所謂“在上者因而越之”的治則。汗、吐、下是攻病的三個大法,病在膈上就當使用吐法,吐法取效簡捷,能直接將病邪傾吐而出。但在《傷寒論》中,吐法的方證俱備者只此一條。方治後又垂戒雲:“諸亡血虛家,不可與瓜蒂散”。教人慎重之意耳。

瓜蒂一分(熬黃)赤小豆一分上二味,各別搗篩,為散已,合治之,取一錢匕,以香豉一合,用熱湯七合,煮作稀糜,去渣,取汁和散,溫頓服之,不吐者,少少加,得快吐乃止。諸亡血虛家,不可與瓜蒂散。

【方解及其應用範圍】瓜蒂味極苦,性升而催吐;赤小豆味苦酸,功能利水消腫。兩藥配合,有酸苦湧泄之功。香豉輕清宣洩,更能加強湧吐之力。本方力猛,過吐恐傷胃氣,所以體虛或失血的人應該慎用。後世推廣用於膈上痰積、食積、以及卒中痰迷,涎痰雍盛。吐之即愈。

二、病人有寒,複發汗①,胃中冷,必吐蛔。原文89①複:更也,言誤也。

鄭論:按病人既有寒飲而發其汗,汗則亡陽,胃陽既亡,胃中之冷更甚,必吐蛔者,蛔不安於內也。

【闡釋】裏寒之人,雖有表證,仍當先溫其裏,否則表證雖除,裏寒轉甚,胃中冷而吐蛔矣。本條未出方治。《金鑒》說;“宜理中湯送服烏梅丸可也”。與病情頗為切合。

三、病人手足厥冷,脈乍緊者,邪結在胸中②。心(中)〔下〕滿而煩,饑〔而不〕能食者,病在胸中,當須吐之,宜瓜蒂散。原文355②邪:這裏是指停痰食積等致病因素。胸中:概指胸胃而言。

鄭論:按手足逆冷,胃陽不達於四末也。但逆冷務必究其陰陽,苟陽邪甚而伏者,必有火形足征,陰邪甚而逆者,亦必有陰邪可驗;胸滿饑能食,屬陽甚者,為熱壅,胸滿而不能食,屬陰者,為寒結。或清、或溫、或吐,自有一定之法也,豈得專一吐言哉!

【闡釋】本條為痰飲食積,壅塞胸中而厥逆的治法。病人手足厥冷,陽氣不達於四末,然陽氣何以不達,則不可不辨。陽邪甚而伏者宜清,陰邪甚而逆者宜溫。胸滿饑能食為熱壅,則可吐之;胸滿饑不能食屬陰為寒結,則當溫也。故鄭氏說:“或溫、或清、或吐,自有一定之法也,豈得專一吐言哉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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